某炎却是一副大爷模样的坐在辩方席位上,嘴角的阴笑配上那“猪头脸”,怎么看怎么让人讨厌。顿时,慕斯刚才涌上的欣慰和感激全无……

    那种感觉就像电视剧里的配乐,本是温馨感动的画面,音乐正烘托着情节带来的感怀。这时画面突然切换到一个画风迥然不同的人物身上,导致背景音乐的音调急速下降,以表示——整体垮掉。

    “其实想想,被告说得也不无道理。”

    某“画风迥然不同”的先生,摸着下颚,故作得意的看向被告,口不择言的说着,

    “毕竟躁郁症的发作是间歇性,又不是狂犬症,病发后就停不下来,对吧?”

    我去!

    明明是同意她留在现场了,偏要把话说得那样难听?

    让某女刚湿润的瞳孔顿时又燃起怒火,气得脸煞白……

    你大爷才狂犬症!

    “辩方,那你的意思是……”

    法官仍得追问,因为某辩护律师的话并没说出明确态度。法律是一板一眼的,不允许含糊其辞、模糊不清。

    “她想呆着就让她继续呆着呗!”

    某辩护律师瘪瘪嘴,说着话锋一转,

    “但,为确保她不再胡言乱语的扰乱庭审秩序。我认为……哦不,我建议拿个ok绷封住她的嘴,怎样?”

    正经不过三秒,又开始没谱了?

    惹得法官不得不狠狠白他一眼……

    不怎样!

    无视辩护律师的戏谑之言,老法官朝慕斯义正言辞宣布道:

    “被告,经我方讨论后一致认为,你可以继续出庭。但如果再有违反法庭纪律的过激行为,我方不仅有权取消你的出庭资格,还能控告你藐视法庭、扰乱司法公正!可听清楚了?!”

    “嗯,听……”

    慕斯轻点头,可“清楚”两个字还没说出口,又被某二货律师打断:

    “喂,不过是个精神病患者,不用告她扰乱司法公正吧?”

    只见井炎没大没小的朝法官怼道,没一点律师的素养。

    但也算情有可原,毕竟他深知接下来的环节很“重口味”,要某女闭上嘴巴,基本不可能。法官说如果她再违反纪律,就会告她“扰乱司法公正”……

    这罪名可不小,他不得不为她担心啊!

    及时反驳是没错,但……

    什么叫“精神病患者”??

    你特么不是让周谦证明了人家是“躁郁症”吗?这是心理疾病,怎么上升到精神疾病了?就算帮老婆未雨绸缪,也不能这样偷换概念吧?

    “辩护律师,你不必大惊小怪!”

    老法官冷冷斜视着他,慢条斯理解释道,

    “就算接下来被告违反纪律,被我方控告了。那也是另一起案子的庭审,依然得上法庭。结果怎样还是个未知数,跟今天的庭审不搭嘎。”

    “哦,这样啊?那……”

    某炎佯装顿悟,实则仍旧没法放心下来。

    老法官打断,阴沉沉的提醒道:

    “而且,躁郁症患者不是精神病人。作为律师,请注意你的一言一词!”

    心想,你这明明是偷换概念胡说八道了,我却拿你没法?只能口头警告,因为这跟本案无关?

    井炎啊井炎,你注定是个克星!

    作为老公,你是老婆的“克星”;

    作为律师,你是法官的“克星”!

    某克星立马捂住嘴巴,屁颠屁颠的咕哝道:

    “我知错!我知错!”

    再度印证了某老太太之前说过的话,他认错比放屁还快,就是不改!

    ——

    庭审逐渐有序起来。

    证实了某被告患有抑郁症后,某辩护律师趁热打铁,试图立马进入下一个重要环节:

    “审/判长,我方请求传证人上庭,以证实被告的病情和此刻的脑子不清醒,是原告和控方律师所致!”

    话所没说错,但也不得不承认,他跑题了。

    所以不等法官回应,那边的阮劭中忙提出反对:

    “审/判长,今天的庭审是凶杀案,不是被告的病情。就算被告患有躁郁症,也不能证明她没杀过人。我方认为,关于被告的病情是如何造成的,跟今天的凶杀案关系不大!所以我方请求驳回!”

    “我方不同意!”

    某辩护律师立马跳起来,跑到法官面前言辞凿凿的说着,

    “审/判长,别听他的!被告病情是何以所致的,跟本案关系极大!因为导致她胡乱认罪的人,极可能就是案子的真凶!”

    虽说这话部分属实,被告病情如何所致,的确跟本案关系极大。但他这神态和语气,这画风,在慕斯眼里怎么看怎么都觉得……

    他像“佞臣谗言”?

    总有股“小人挑拨”的感觉?

    于是,慕斯本能的脱口而出,朝井炎激愤怼道:

    “你胡说!!”

    遭来法官和某辩护律师齐刷刷的瞪眼……

    控方律师却充耳不闻,老成持重的继续辩驳道:

    “审/判长,调查案件是警方的职责范畴,法庭现在的任务是判定被告的罪名是否成立。”

    一句话让某辩护律师被吃瘪……

    “控方律师言之有理!”

    听完阮劭中的阐述后,法官感叹着沉思了一小会儿,转向某炎,

    “辩护律师,关于被告的精神状态是如何造成的,可以稍后再审!现在控方律师要进入举证质证的环节,证明被告过失杀人罪名成立,请问你是否有异议?”

    井炎深知阮劭中在避重就轻,但从法律程序看,自己好像也有“避重就轻”的嫌疑。毕竟今天的主题是“慕斯到底有没有杀人”,而不是“她的某病是怎样造成的”!

    于是,他阴阴的盯着阮劭中,冷笑着回答道:

    “行,先姑且看看他阮大律师怎么作妖!”

    又口不择言了?

    老法官似乎已无力再暴躁,当暴躁成为一种习惯,就已麻木到没有暴躁可言,所以他只是义正言辞的提醒道:

    “请回答有,或没有!!”

    “哦哦,没有!”

    井炎这才缓过神,忙屁颠屁颠改口,“没有异议!”

    把庭审搅得个天翻地覆,他居然还能留在现场?唉,也是个奇迹!

    ——

    进入举证质证阶段。

    鉴于某被告已被某人贴上“躁郁症患、证词不可信”的标签,所以接下来的环节她只能做哑巴,所有的问题都由她“贴心”的辩护律师代替回答。

    警方呈上的物证无非就是:凶器、被告遗留在现场的破手机和头发,天网监控。

    井律师逐一驳回……

    首先是手机!

    由老邢找到的出租车司机出庭作证,证明慕斯在案发头一天,的确在他车里踩坏了手机。但有没有丢失在车里,他没法确认,却说出在被告之后上他车的人,是死者曹丽娜!

    司机的证词让慕斯目瞪口呆,万万没想到自己的手机出现在凶案现场,竟是死者的“功劳”?

    可曹丽娜为什么要拿走她的手机?慕斯表示很费解……

    同样费解的也包括阮劭中,司机的证词让他打消了之前“林薇薇偷走慕斯手机,留在杀人现场栽赃”的猜测。可他想不通曹丽娜的动机,一个破手机能有什么价值,这女人为毛要捡回去?

    关于“手机”的证据,经过“老丈人和女婿”两律师一番唇枪舌战后,最后的结果是:存疑!

    因为司机的证词虽属实,但很含糊。从他的口供中,井炎没法证明“手机是被死者捡到,所以才遗留在现场”;阮劭中也没法证明“慕斯没有丢失手机”;

    所以,谁也不能妄自开口下定断,否则就会被对方揪住话里的漏洞,从而大做文章。律师上法庭一言一行都得谨慎,你懂的。

    当然了,某位辩护律师除外,他的“不谨慎”只在不着边的小事上;一旦面临原则性问题,井先生从不含糊。

    尽管都没法证明,但这一环节算辩方胜利。毕竟“存疑”的结果,最后就会是“疑罪从无”。

    接下来是头发!

    阮玉出庭作证,昂首挺胸,理直气壮道:

    “被告的头发,是我带回家的!”

    阮劭中气不打一处来,本就对女儿突然出庭深感意外,再加上她“作伪证”时还一副英勇就义的样子,难免让他恨铁不成钢。

    深知阮玉已“叛变”,被井炎“收买”。可作为父亲,阮劭中也不好太过犀利的去质疑,难不成亲手让女儿背一个“作伪证、扰乱司法公正”的罪名?

    “你说被告的头发是你带回家的。那么请问,你是不慎,还是刻意?”

    此时被架到台面上,他便按部就班,朝阮玉象征性的一问。毕竟作为控方律师,如果对辩方证人的证词不提出任何疑问,说不过去。

    说完后不等阮玉回答,阮劭中又补上一句能为“女儿作伪证”擦屁股的话,

    “毕竟据我所知,你和被告有一定的交情,见面时不慎沾到她的头发,在所难免……”

    没曾想,阮玉竟不识好歹的打断:

    “我是刻意!!”

    这答案让阮劭中狠狠一愣,心里涌上不详的预感。

    而阮玉也同样恨铁不成钢的瞪着他,忍住眼眶里的泪和喉咙里的哽咽,她一字一顿补充道:

    “阮律师,听清楚了。我是刻意,没有不慎!”

    似乎越来越将阮劭中架到台面上,按照惯例,此刻控方律师没理由不追问“你为什么要刻意拿走被告的头发”!

    可阮劭中却问不出口,似乎已猜到井炎利用阮玉在打什么算盘……

    栽、赃、他!!

    接下来阮玉肯定会说,她拿走慕斯的头发,是父亲指使的。

    这样一来,案子存疑的所有焦点就会指向他:既然被告的头发是他安排女儿拿来留在凶案现场的,那么大家指定会猜想,被告的手机莫非也是他致使死者拿回来的?

    正惶恐着,就见井炎大步流星的走了过来,似乎要“如他所愿”了:

    “证人,你说你刻意拿走被告的头发,请问你为什么要这样做?”

    井炎犀利的目光看似锁紧阮玉的脸,实则用眼角的余光刺痛着身边的阮劭中,他步步追问道,

    “你拿被告的头发,到底想干什么?!”

    故意表现出一副“唯恐天下不乱”的架势,就是要迷惑阮劭中,要让他确定心里的猜疑,让他露出马脚……

    这是一场心理战!

    wuli井先生又挖坑了,在场除了事先知情的阮玉、夏风和他之外,也许只有一个人能看懂……

    慕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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