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6年4月18日,高峻山接到了江国荣发来的《马关协约》正本全文,其内容如下:
华夏国皇帝陛下及倭国皇帝陛下为订立和约,俾两国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且杜绝将来纷纭之端,华夏国皇帝陛下特简华夏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华夏国军政院总参谋长驻倭副总司令江国荣大将、华夏国钦差全权大臣华夏国第二军团长驻倭南方军团总司令贺人龙大将、华夏国钦差全权大臣华夏国第八军团长驻倭北方军团总司令李定国上将、华夏国钦差全权大臣华夏国之朝鲜驻倭北方军团副总司令朝鲜汉阳总兵官李贤泽上将、倭国皇帝陛下特简倭国全权办理大臣德川幕府大老酒井忠胜、倭国全权办理大臣德川幕府老中松平信纲、倭国全权办理大臣德川幕府会津藩主保科正之为全权大臣,彼此校阅所奉谕旨,认明均属妥实无阙。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下:
折叠第一款:
倭国将以下属地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华夏国。
第一、平户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归属华夏国;
第二、九州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归属华夏国;
第三、本州岛之仙台以北归属朝鲜。
折叠第二款:
前款所载及黏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约所约疆界于地形或地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
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画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画界为正。
折叠第三款:
倭国愿意交付五亿白银给华夏国,用于赔付华夏军费。
第一,倭国将库平银2亿两交与华夏国,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二,倭国每年派出五百万劳工,无偿为华夏国修建铁路,为期十年,作为倭国赔付华夏国3亿两白银的劳务输出,倭国不收取任何的附加费用。如果劳工在中途逃亡、病死、不服从管教而死、因劳作不慎跌死、摔死及各种死伤,华夏国均不服任何责任,倭国必须补齐因死伤而造成的劳工人数的差额,确保在华劳工五百万人的数目。
第三,如果倭国一时拿不出所还2亿数目的银两,华夏国允许倭国用大米以市价抵债,倭国必须承担跨海运费。
折叠第四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华夏国准许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华夏国臣民。又,平户岛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平户岛限于本约批准后两个月内交接清楚。
折叠第五款:
华倭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倭国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华夏国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倭国与泰西各国见行约章为本。又,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华夏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倭国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一律无异。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办。
第一、见今倭国已开通商口岸以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华夏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
横滨、静港、滨松、名古屋、神户、高知和西条七处通商口岸,倭国负责华夏国在该七出口岸驻军所需之军费。华夏国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华夏国臣民在倭国境内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第四、华夏国臣民在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华夏国臣民在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税钞课杂派以及倭国境内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华夏国臣民运入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条规,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折叠第六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华倭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倭国约将由华夏国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倭国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华夏臣民,即行释放。并约此次交仗之所有关涉华夏军队之倭国臣民,概予宽贷;且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折叠第七款:
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折叠第八款:
自本约奉华夏国皇帝陛下及倭国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公元一千六百五十六年五月八日,即倭国宽文五年五月初八日在神户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华夏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华夏国军政院总参谋长驻倭副总司令江国荣大将(押印)。
倭国全权办理大臣德川幕府大老酒井忠胜(押印)。
公元一千六百五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即倭国宽文五年四月十七日订于下之关。
……
高峻山看完全文,心中舒了一口气。用这种方式暂时解决岛国的问题,应该说是比较理想的了。有五百万的劳工来华建铁路,而且不需要弹压,这将大大地降低岛国劳工的反抗性,劳工的劳动积极性也会有很大的提高,这有利于华夏八条铁路线全线通车的进程。
一旦八条铁路线全线通车之后,华夏国的运输能力将会空前的提高,特别是京城至仰光、京城至曼城(曼城就是后世的曼谷)、京城至金兰湾、京城至西昌、京城至波斯湾,这些边远的城市,有了铁路线的连接,其地缘的问题就不再是个问题了,这些城市将会跟华夏有着更加密切的关联。
对岛国而言,已经完成了蚕食他的战略目的,经后如果有可能的话,再吃掉四国岛,进一步地削弱岛国的实力,最后再来实行“吃瓜”计划,一举将岛国的国家机器摧毁。
华夏国皇帝陛下及倭国皇帝陛下为订立和约,俾两国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且杜绝将来纷纭之端,华夏国皇帝陛下特简华夏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华夏国军政院总参谋长驻倭副总司令江国荣大将、华夏国钦差全权大臣华夏国第二军团长驻倭南方军团总司令贺人龙大将、华夏国钦差全权大臣华夏国第八军团长驻倭北方军团总司令李定国上将、华夏国钦差全权大臣华夏国之朝鲜驻倭北方军团副总司令朝鲜汉阳总兵官李贤泽上将、倭国皇帝陛下特简倭国全权办理大臣德川幕府大老酒井忠胜、倭国全权办理大臣德川幕府老中松平信纲、倭国全权办理大臣德川幕府会津藩主保科正之为全权大臣,彼此校阅所奉谕旨,认明均属妥实无阙。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下:
折叠第一款:
倭国将以下属地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华夏国。
第一、平户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归属华夏国;
第二、九州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归属华夏国;
第三、本州岛之仙台以北归属朝鲜。
折叠第二款:
前款所载及黏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约所约疆界于地形或地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
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画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画界为正。
折叠第三款:
倭国愿意交付五亿白银给华夏国,用于赔付华夏军费。
第一,倭国将库平银2亿两交与华夏国,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二,倭国每年派出五百万劳工,无偿为华夏国修建铁路,为期十年,作为倭国赔付华夏国3亿两白银的劳务输出,倭国不收取任何的附加费用。如果劳工在中途逃亡、病死、不服从管教而死、因劳作不慎跌死、摔死及各种死伤,华夏国均不服任何责任,倭国必须补齐因死伤而造成的劳工人数的差额,确保在华劳工五百万人的数目。
第三,如果倭国一时拿不出所还2亿数目的银两,华夏国允许倭国用大米以市价抵债,倭国必须承担跨海运费。
折叠第四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华夏国准许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华夏国臣民。又,平户岛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平户岛限于本约批准后两个月内交接清楚。
折叠第五款:
华倭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倭国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华夏国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倭国与泰西各国见行约章为本。又,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华夏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倭国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一律无异。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办。
第一、见今倭国已开通商口岸以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华夏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
横滨、静港、滨松、名古屋、神户、高知和西条七处通商口岸,倭国负责华夏国在该七出口岸驻军所需之军费。华夏国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华夏国臣民在倭国境内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第四、华夏国臣民在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华夏国臣民在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税钞课杂派以及倭国境内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华夏国臣民运入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条规,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折叠第六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华倭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倭国约将由华夏国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倭国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华夏臣民,即行释放。并约此次交仗之所有关涉华夏军队之倭国臣民,概予宽贷;且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折叠第七款:
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折叠第八款:
自本约奉华夏国皇帝陛下及倭国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公元一千六百五十六年五月八日,即倭国宽文五年五月初八日在神户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华夏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华夏国军政院总参谋长驻倭副总司令江国荣大将(押印)。
倭国全权办理大臣德川幕府大老酒井忠胜(押印)。
公元一千六百五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即倭国宽文五年四月十七日订于下之关。
……
高峻山看完全文,心中舒了一口气。用这种方式暂时解决岛国的问题,应该说是比较理想的了。有五百万的劳工来华建铁路,而且不需要弹压,这将大大地降低岛国劳工的反抗性,劳工的劳动积极性也会有很大的提高,这有利于华夏八条铁路线全线通车的进程。
一旦八条铁路线全线通车之后,华夏国的运输能力将会空前的提高,特别是京城至仰光、京城至曼城(曼城就是后世的曼谷)、京城至金兰湾、京城至西昌、京城至波斯湾,这些边远的城市,有了铁路线的连接,其地缘的问题就不再是个问题了,这些城市将会跟华夏有着更加密切的关联。
对岛国而言,已经完成了蚕食他的战略目的,经后如果有可能的话,再吃掉四国岛,进一步地削弱岛国的实力,最后再来实行“吃瓜”计划,一举将岛国的国家机器摧毁。